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81执166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志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81甲号楼C。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55819991X2。
法定代表人:常远,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葫芦岛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温泉街道首山路16丙-8号A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0094555970A。
法定代表人:吴元鹏,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葫芦岛丽汤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温泉街道首山路16丙-1号。
法定代表人:吴元鹏,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1481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辽宁志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葫芦岛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葫芦岛丽汤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30万元。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2年1月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葫芦岛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葫芦岛丽汤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22年1月、2月、4月、6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葫芦岛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葫芦岛丽汤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6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2022年6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徐国峰
审判员 杨晓东
审判员 周 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施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