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宏伟无损检测工程有限公司

辽阳中院(2017)辽10民终1027号XX诉辽阳宏伟无损检测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10民终10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辽阳宏伟无损检测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宏伟无损检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顺其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辽阳宏伟无损检测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17)辽1004民初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辽阳宏伟无损检测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应符合法律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对用人单位解除其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予以查明后,正确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遵循仲裁前置的相关规定予以下判。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17)辽1004民初2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杨墅
审判员毕寒光
审判员郁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丽丽
书记员*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