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鸿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辽阳鸿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004民初612号
原告:辽阳鸿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南八里村
法定代表人:李宏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厚旺,辽宁共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29日,汉族,住辽阳县。
本院受理原告辽阳鸿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辽阳鸿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合同价款6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剩余的施工材料(后附明细表);4、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即完成剩余贯通线路工作;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10月1日与被告签订了《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营口大石桥市10千伏建板线改造工程作价620000元。在之后的实际施工中双方发现工程总量减小,故2020年4月26日双方签订工程量确认单,经双方确认10千伏建板线改造工程为18.6公里,作价360000元。现原告已经向被告付款420000元,原告方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多支付的价款,并将剩余的施工材料一并返还,上述请求均遭到拒绝。目前被告已经完成大部分的施工,但是没有将已施工完毕的线路贯通,原告在此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即完成剩余贯通线路工作。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电力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后双方签订工程量确认单是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双方应当遵守履行。现被告拒绝履行剩余线路贯通工作,并且拒绝返还我方提供的剩余施工材料。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施工工程所在地是营口大石桥市,故本案应由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宁宁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霍美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