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鸿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辽阳鸿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民终11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阳鸿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八里村。
法定代表人:李宏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环,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单位员工,住辽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腾,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阳鸿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20)辽0882民初3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原审上诉人提交了“工程量确认单”,内容为工程量完成额为(360000)叁拾陆万元整,其中360000下面写着18.6公里,被上诉人***签字确认。对此应查明被上诉人***的实际施工量。并对案涉工程的剩余材料情况一并查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20)辽0882民初32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阳鸿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孟宪云
审判员  姚 望
审判员  徐 丹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朱庆圆
书记员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