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优美绿化工程公司

某某与北京合欢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中民终字第079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合欢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刘娘府路西侧琅山村3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环境优美绿化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琅山村3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二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万六千七百四十九元,由***负担(已交纳一万四千九百七十五元,余款三万一千七百七十四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用二万元和鉴定人员出庭费二千元,由***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万三千三百七十四元五角,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磊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舒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