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7民初16213号
原告:北京英伟宏业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街朝阳内蒙古饭店内一层181室。
法定代表人:高英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北京宪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山,男,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宪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市环境优美绿化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琅山村36号。
法定代表人:高福颖。
原告北京英伟宏业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环境优美绿化工程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英伟宏业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史立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孙 玥
书 记 员 徐天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