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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民申369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辽阳石油化纤公司亿方工业公司职工,住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阳石油化纤公司亿方工业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宏伟路***号。
法定代表人:顾文阁,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辽阳石油化纤公司亿方工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10民终1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撤销原审判决;判决被申请人支付再审申请人超时工作的加班费90000元。事实和理由:1、再审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单位员工,2011年8月,被申请人成立督查科组建巡防队,再审申请人与其他五人被分成两班,开始两班倒,即上24小时班然后休息24小时。自2014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上24小时休48小时,每天白天至少巡逻2次,夜间巡逻4至5次,工作时间不得休息,不准离开工作岗位。期间,被申请人只给付再审申请人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等基本收入,并未给付再审申请人超时工作的工资。2、原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的工作时间为特殊工时制度的情况,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以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六)、(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被申请人处从事巡视工作,被申请人虽安排其夜间值班巡视,但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有超时加班的情况,***在夜间值班,被申请人公司有休息室,配备了床,其休息的权利能够得到保障。且被申请人给付了***夜班津贴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故***的再审申请事项,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六)、(十一)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宏伟
审判员罗建华
审判员***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