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辽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辽阳辽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1004民初840号
原告:辽阳辽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宏伟区。
原告辽阳辽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辽阳辽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阳辽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阳辽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72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6,736元,由原告辽阳辽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哲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