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004民初271号
原告:**,女,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员工,住辽阳市宏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石油化纤公司亿方工业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宏伟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顾文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歆铮,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妍,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南环街11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辽阳石油化纤公司亿方工业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7.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