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电力通讯有限公司

辽阳市电力通讯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2财保33号
申请人:辽阳市电力通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122012050Q,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
法定代表人:都城,系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497777007,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于洋。
被申请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44334900Q,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
法定代表人:谢明强。
申请人辽阳市电力通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阳市电力通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2,249,999.08元予以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提供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2,249,999.08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辽阳市电力通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苏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