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电力通讯有限公司

***与***、辽阳市电力通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1002民初976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男。
被告:辽阳市电力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北园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都城,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世成为与被告***、辽阳市电力通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霍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