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004民初679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宏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成良,辽阳市白塔区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农民,住辽宁省换人满族自治县。
被告:辽阳市宏伟区市政园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西线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4122165970N。
法定代表人:李荣军。
原告***与被告***、辽阳市宏伟区市政园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将达成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姜延庆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