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民申27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阳市宏伟区市政园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西线公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襄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
再审申请人辽阳市宏伟区市政园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园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10民终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市政园林公司申请再审称:第一、***不构成工伤。现在有证据证明***在2021年1月22日开庭时,承认“上班时间早6点到晚6点,天天上班,每天工资固定是145元,加班额外算,6点以后算加班,我没加过班”这足以说明事发当日,被申请人是18时正常下班的。所以其***不是工伤。第二、关于民事赔偿部分。市政园林公司认为假如此案认定为工伤,民事赔偿部分二审判决的数额也是不正确的。因为,加班不是常态。我国职工工作时间法定每天8小时,一周是21.75小时。而加班平日里是按150%支付工资的,节假日是按300%和200%支付工资的。所以,工伤待遇与工资有关系,不是与工资总额有关系。二审判决适用工资总额计算工伤待遇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的结果是正确的。故市政园林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是否构成工伤的问题。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辽10行终100号行政判决书,已认定***构成工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2021年1月22日开庭的陈述内容等,不足以推翻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关于民事赔偿部分。二审法院依照***工资总额计算工伤待遇等,并无不当。市政园林工伤称二审判决计算的赔偿数额有误等,缺乏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辽阳市宏伟区市政园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丁 海
审 判 员 钟 峰
审 判 员 刘 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