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通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汇源东亿鑫建材(辽宁)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通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3民初164号之七 原告:汇源东亿鑫建材(辽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112-1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397755136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大连通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鞍山路10-3号4层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240232D。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镇开发(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26-3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662523003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汇源东亿鑫建材(辽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通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镇开发(沈阳)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汇源东亿鑫建材(辽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64元、保全费2,796元,均由原告汇源东亿鑫建材(辽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佳 书 记 员 张 硕 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