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3民初2374号
原告:汇源东亿鑫建材(辽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112-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6月4日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诚之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大连通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鞍山路10-3号4层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春吉实亿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开发区平新路13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8月10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滨海华贸中心-1610。
负责人:***。
原告汇源东亿鑫建材(辽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通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吉实亿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汇源东亿鑫建材(辽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辛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