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玉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凌源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82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
被执行人:凌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大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凌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凌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的凌劳人仲字(2021)第6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2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8500.00元。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房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马志广
执行员  李莉华
执行员  任泽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齐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