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盘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驰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102执90号 申请执行人:盘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工业开发区科技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执行人:***驰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东风镇二道边村帅乡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运长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盘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驰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1102民初7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案款784603.80元及利息,执行费10246.00元。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驰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4.通过调查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 5.2023年2月1日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仍然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6.本院于2023年2月7日对被执行人***驰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但未实际扣押。 7.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对被执行人***驰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进行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 8.因被执行人***驰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2022)辽1102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对被执行人***驰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进行限制消费令。 9.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寻找被执行人的下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10.上述执行情况、信息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等,本院已经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本院发现财产不能处置,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裁定终结本院(2023)辽1102执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