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1民初1357号
原告:沈阳金通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玫瑰街20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盘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开发区科技大街。
原告沈阳金通铁塔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沈阳金通铁塔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金通铁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18元,保全费5000元,由沈阳金通铁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代 阳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阎程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