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鼎实集团辽河油田嘉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盘锦随缘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实集团辽河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7401执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盘锦随缘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3MA10BWA343,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实集团辽河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盘锦随缘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实集团辽河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辽7401民初4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247910元及利息、执行费3619元,经法院强制执行案款118114.4元,剩余案款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期限一年)、于2023年2月22日查封了其名下车辆(期限二年),并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其高消费。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土地、足额存款,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被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理。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7401执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未提交,相应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欣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牛 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