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7401民初254号
原告:盘锦北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址:盘锦市大洼区***上房村。
被告:***实集团辽河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址: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小区。
原告盘锦北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实集团辽河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盘锦北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盘锦北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琼
书 记 员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