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鼎实集团辽河油田嘉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实业有限公司与***实集团辽河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7401财保87号 申请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街33号互联网创业大厦TL-4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实集团辽河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实集团辽河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盘锦辽河智慧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收账款461267.7元。申请人以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实集团辽河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盘锦辽河智慧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收账款461267.7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826元,由申请人****实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