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海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盘锦海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东方雨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122民初1839号
申请人:*****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39号。
法定代表人,杨世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浩,辽宁仁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东方雨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新县城创业大厦810室。
法定代表人,田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东方雨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345,050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保险单号为10621033901079686382,责任限额:叁拾肆万伍仟零伍拾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土工程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辽宁东方雨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可能转移财产,保证被申请人在案件审结后,履行给付勘察费及违约金的义务,申请本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345,05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财产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东方雨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5,05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245元,由申请人*****土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俞子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