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海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盘锦海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盘锦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103民初956号
原告:*****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39号。
被告:盘锦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路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0.00元,减半收取2,625.00元,保全费1,946.00,由原告*****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蔡文凤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