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103民初2517号
原告:*****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
法定代表人:杨世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浩,辽宁仁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大街南/div>
法定代表人:赵春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95元,减半收取489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卫 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满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