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海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东方雨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1122执2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盘锦海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7407923068,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3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宁东方雨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2MA0QCU3H6Q,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新
县城创业大厦810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盘锦海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东方雨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122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书生
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4505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的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3年4月7日冻结辽宁东方雨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
4.2023年4月12日查封辽宁东方雨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
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第二次网络司法查控,其名下仍然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6.本院将案件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辽宁东方雨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