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老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于洪区奇艺石材经销处与盘锦老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14民初14392号
原告:沈阳市于洪区艺奇石材经销处,住所地沈阳市。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系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老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辛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于洪区艺奇石材经销处诉被告盘锦老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8.2元,减半收取73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武晶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曹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