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辽7401执保158号
大洼区鑫兴诚建筑工程处、***河油***油气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大洼区鑫兴诚建筑工程处与被申请人***河油***油气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及本院作出的(2023)辽7401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河油***油气工程有限公司在辽河油田油气集输公司应收账款106900元,期限为三年,已实际冻结0元。本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本案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
书记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