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74执复1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河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726865855Q,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高升街。
法定代表人:高长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华涛,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河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职工,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盘山县。
复议申请人***河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服辽河人民法院(2020)辽7401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复议审查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辽河人民法院解除对***河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复议申请人***河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河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河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相永
审判员 孙 岩
审判员 许培民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