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铭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等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02执8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5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被执行人盘锦铭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辽宁省盘山县吴家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盘锦铭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1102民初107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盘锦铭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万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盘锦铭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盘锦铭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盘锦铭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辽1102民初1079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闫晓峰
审 判 员  王兆臣
人民陪审员  孟祥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