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铭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与**、***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102民初1029号
原告:***,女,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
被告:**,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告:***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吴家镇双桥子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0元,退还4400元,剩余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晓侠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