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铭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盘锦铭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102执4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执行人:盘锦铭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的: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吴家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盘锦铭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2019)辽1102民初938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盘锦铭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盘锦铭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盘锦铭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盘锦铭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在工商总局、互联网银行、证券、房产、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调查,反馈结果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盘锦铭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对被执行人盘锦铭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辽1102民初93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节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