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103执164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8年5月16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个体,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申请人***,男,1961年1月18日生,汉族,辽宁省盘山县人,个体,住辽宁省盘山县。
被执行人:盘锦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道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恒秋。
**、***与盘锦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盘锦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盘锦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盘锦市商业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185221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路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