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04民初1246号
原告:***,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被告:盘锦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赵恒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辽宁仁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盘锦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盘锦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盘锦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盘锦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4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段春荣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盛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