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盘锦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04民初1246号

原告:***,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被告:盘锦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赵恒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辽宁仁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盘锦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盘锦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盘锦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盘锦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4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段春荣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盛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