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顺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顺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远大电站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08执恢162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顺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刘洪彦,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远大电站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徐萍,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萍,女,1965年2月21日生,汉族,哈尔滨远大电站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理。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被执行人刘万春,男,1961年3月11日生,汉族,哈尔滨远大电站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08民初4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哈尔滨顺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远大电站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徐萍、刘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299,866.33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远大电站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徐萍、刘万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哈尔滨远大电站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徐萍、刘万春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在限期内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哈尔滨远大电站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徐萍、刘万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哈尔滨远大电站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徐萍、刘万春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顺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顺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08民初4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春阳
审判员  冀宇慧
审判员  赵 娜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