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04执恢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盘锦市熄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白晓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盘锦众邦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田有良,该公司经理。
执行担保人:高华,女,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盘锦市大洼区。
本院在执行盘锦市熄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盘锦众邦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104民初2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案号:(2021)辽1104执恢38号]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1104执恢38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廉志宏
人民陪审员 信德恒
人民陪审员 杜 闯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昂
【本裁判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