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众邦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盘锦众邦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159号
原告盘锦众邦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
法定代表人田有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11月20出生,汉族,盘锦众邦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辽宁省大洼县。
被告***,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
原告盘锦众邦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开庭审理时,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并预交),由原告盘锦众邦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