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8450号
原告:浙江中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滨海南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51781771Y。
法定代表人:谭洪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鹏,男,系原告员工。
被告:沈阳安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天光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3401247J。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安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浙江中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郑琦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陈紫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