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保1958号
申请人:沈阳安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勤广,辽宁申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杨世宁。
申请人沈阳安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0)辽0103财保311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人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28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延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尚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