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5948号
原告:沈阳安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奉天街(天光小区)185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勤广,系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7巷7号。
法定代表人:杨世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欣,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万凯,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安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班 蕊
人民陪审员 赵跃洲
人民陪审员 李晓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