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终57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艳春,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站**建丰街贺屯里**。
法定代表人:赵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安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勤广,辽宁申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自来水房屋开发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华辉。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营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一建”)、沈阳安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民消防”)、沈阳市自来水房屋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房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2民初5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小丹
审判员 陈兴田
审判员 宋 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程曦
书记员杨雅婷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