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长白网络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长白网络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中电兴展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103执3196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长白网络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和平区三好街84号(软件村101门市),统一信用代码:91210102746490931D。
法定代表人:史子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中电兴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248号,统一信用代码:9121000068966231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沈阳长白网络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中电兴展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187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做出拘留决定、函请公安机关协助拘留,但尚无被执行人的下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