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辽01执1257号
沈阳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沈阳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1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沈阳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559923.94元及利息(以20559923.94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其中2018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47650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据此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长 :刘继红
书记员 :张溪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