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5执178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工人,现住沈阳市辽中区。
被执行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修文宝系公司经理。
申请人沈阳鸿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宏利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5民初2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工商登记、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知产、公积金、不动产及出入境等信息,已执行801970.00元,余款尚未履行,本院预对被执行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因疫情等因素暂未实施拘留措施。其他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人,已签订执行工作认同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5执1789号
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长  郭德浩
执行员  贾振平
执行员  刘治兵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