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113执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浑南区。 被执行人:沈阳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水台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辽0113民初7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1000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商业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足额可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做出限制高消费决定。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3民初7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