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2民初586号
原告:***,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沈阳诚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原告***与被告沈阳诚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