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5财保147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
负责人:聂伶俐,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刘志宇,系该行员工。
被申请人:修文宝。
被申请人:史立英。
被申请人:修文成。
被申请人:邹霞。
被申请人:邹云。
被申请人:沈阳诚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修文宝。
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修文宝、史立英、修文成、邹霞、邹云、沈阳诚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53583.05元或查封其他相应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修文宝、史立英、修文成、邹霞、邹云、沈阳诚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053583.05元或查封其他相应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范红岩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