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创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沈阳创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灯塔德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辽10民辖终12号
上诉人沈阳创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不服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003民初1104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沈阳创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根据交易习惯可以确定合同履行地为灯塔市,上诉人从被上诉人处购买混凝土,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混凝土买卖相关交易规则,由混凝土提供方将货物送至上诉人指定地点即工程所在地灯塔市,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履行地不确定或者双方未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不能确定的,才可以适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二、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既不是合同履行地法院也不是被告所在地法院,因此没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沈阳市于洪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中买卖双方并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明确约定,现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给付拖欠货款,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为辽阳市文圣区,故文圣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滔 审 判 员  张 欣 审 判 员  韩兆宏
法官助理  田智予 书 记 员  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