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114执251号
申请人: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区。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丹海,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员工,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员工,现住沈阳市**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区。
被执行人:沈阳创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沈阳创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辽0114执251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王 浩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