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创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金如意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民终3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金如意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尹集镇尹集街。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沈阳创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大转湾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东金如意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沈阳创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8)鲁1526民初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肖倩
书记员袁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