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6民初14号之二
原告:***,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绥棱县,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高唐县尹集镇名崔庄园项目负责人,户籍地:黑龙江省绥棱县,现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告:沈阳创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大转湾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沈阳创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2019年4月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683元,减半收取计113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娟